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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13b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您好,所詢說明如下:一、貴校教師帶領學生製作之實驗影片,經教科書出版商編入教學光碟一事,涉及「重製」、「改作」、「編輯」、「散布」視聽著作等行為,如出版商編製之光碟確屬「『附隨』於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且屬於「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說明如下:一、貴校教師帶領學生製作之實驗影片,經教科書出版商編入教學光碟一事,涉及「重製」、「改作」、「編輯」、「散布」視聽著作等行為,如出版商編製之光碟確屬「『附隨』於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且屬於「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者,則該出版商得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及第63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須將利用情形通知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並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向其支付使用報酬。但如出版商之利用不符合上述要件時,仍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至於教具被出版商「重製」或「改作」之情形,如該教具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者,則該出版商利用該著作之情形在符合上述本法第47條所定情形時,自得主張合理使用而僅需通知並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報酬;如該教具不屬於著作者,研發教具之教師對於出版商就該教具之利用,並無得主張其著作權之依據。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及相關認定等,應於當事人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之,一併向您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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