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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08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將他人著作轉貼到網路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利用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民…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將他人著作轉貼到網路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利用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並非明示出處後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或免除侵權責任。二、 另依本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著作人得依本法第6、7章規定,檢據相關事證向法院提起民、刑事告訴。又侵權者於訴訟前停止其侵權行為,並不影響著作人提起告訴之權利。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第87條第1項第1款、第91條至第93條等規定。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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