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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07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您參加攝影比賽之主辦單位請您填具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中聲明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無償讓與該主辦單位,且不會對該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一節,依該說明,即發生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效果,您即…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您參加攝影比賽之主辦單位請您填具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中聲明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無償讓與該主辦單位,且不會對該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一節,依該說明,即發生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效果,您即不再享有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若您想利用該作品,應獲得該主辦單位之同意始得為之。至於「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係指您對主辦單位不行使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所規定之權利,並非指您不得享有上述權利,亦即您仍享有著作人格權,對主辦單位以外之人仍得主張行使著作人格權。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及第3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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