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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531a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一、利用網路平臺提供其他網友下載電影、音樂之行為,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利用人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視聽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以…

令函要旨

一、利用網路平臺提供其他網友下載電影、音樂之行為,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利用人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視聽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二、至於經營網路平臺之業者,是否須為該第三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負責?一般而言,倘業者有認識、知悉使用者之侵權行為而仍提供服務協助流通該非法侵權資訊,即有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空間。至具體個案是否有責?仍宜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三、又如 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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