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531b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有關補習班老師所編寫的講義之著作權歸屬,原則上歸屬實際完成創作著作之人享有,惟若是屬「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情形,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視當事人有無…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有關補習班老師所編寫的講義之著作權歸屬,原則上歸屬實際完成創作著作之人享有,惟若是屬「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情形,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視當事人有無特約而定,本局93年5月17日電子郵件930517號函已有函釋如附件,請 參考。二、另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系爭講義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及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附件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3年05月17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30517 令函要旨: 一、有關在補習班任教所編寫的講義何人有權利將其出版或做其他利用,應視該講義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何人。原則上創作著作之人為著作人,除了下列情形外,您是編寫講義的著作人,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如果您編寫的講義是屬於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的性質,則有關著作財產權歸屬情形詳如下列說明:(一)如您是補習班的受雇人,且該講義是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則雙方可以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如無約定,則以您為著作人,補習班為著作財產權人。因此,補習班將之出版或交由其他老師使用,並無不可;您則因為不是著作財產權人,故不能將講義委由其他出版社出版。(二)如非前述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您與補習班之間為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關係,則雙方如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則應依雙方之約定來決定您或補習班誰是著作財產權人,如無約定,則您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補習班因出資的關係,可以在出資的目的和範圍內利用您所完成的著作。因此,補習班可以為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包括出版講義等,甚至交由其他老師使用,主要看補習班出資請您編寫講義時的目的和原定的利用範圍來決定。這種情形下,您是著作財產權人,當然可以做出版等合法行使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至第1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