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525
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改作」、「重製」及「公開播送」均屬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是以前述方式利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改作」、「重製」及「公開播送」均屬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是以前述方式利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 有關您來函所述,將楊三郎老師的望你早歸重新編曲、製成影片DVD,並於媒體上公開播送,已涉及「改作」、「重製」及「公開播送」他人著作之行為,必須事先取得授權。又「改作」、「重製」之權利,目前並無集管團體管理,建議您得向楊三郎老師之繼承人洽詢權利之歸屬,再向該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另「公開播送」之權利,我國目前共有三家音樂集管團體管理,建議您得向該三家團體查詢並取得授權,相關授權訊息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首頁/使用與授權/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7款、第11款、第22條、第24條、第28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