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523b
要旨
一、所詢於圖書館電影讀書會中播放宮崎駿之影片一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可能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或取得「公播版」影片,以免侵害他人…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圖書館電影讀書會中播放宮崎駿之影片一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可能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或取得「公播版」影片,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二、另所詢著作權法「難以購得」之情況,係本法第48條之規定,該條係規定圖書館在何種情況下「重製」館藏著作可主張合理使用,與所詢「公開上映」影片係屬二事,難以適用在 您來函所敘情形。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