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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510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是以,您為公家單位繪製之設計圖如符合前…

令函要旨

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是以,您為公家單位繪製之設計圖如符合前開要件,則屬於本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另依您來電所述,您並未與該單位簽訂書面契約,亦未將該圖之作財產權轉讓予該單位,僅口頭約定將設計圖授權予該單位上網公開招標,依您所述情形,您仍享有將該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二、如您來函所述2,如得標廠商係以按圖施工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作成立體物,係屬「實施」,尚無涉及本法之「重製」或「改作」等利用行為,不構成侵權。惟該得標廠商如在製作立體物過程中,另有重製或改作您繪製之設計圖之行為(如影印或略為修改該設計圖),仍應事先取得您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權,應負民、刑事責任。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1款、第5條、第22條、第2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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