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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504a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即著作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屬於著作人本身,故不得讓與或繼承,惟得約定不行使。至攝影比賽之主辦單位於參選辦法中規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係指不行使本法第15條至第…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即著作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屬於著作人本身,故不得讓與或繼承,惟得約定不行使。至攝影比賽之主辦單位於參選辦法中規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係指不行使本法第15條至第17條所規定之權利,並非指著作人不得享有上述權利。因此,著作人仍享有著作人格權,而僅對該主辦單位負有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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