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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504b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庸申請登記。是以,為避免您的著作被任意使用或盜取,建議您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產生、歸屬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權利之依據,日後…

令函要旨

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庸申請登記。是以,為避免您的著作被任意使用或盜取,建議您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產生、歸屬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權利之依據,日後倘發生爭執時,您得提出事證,加以證明。二、如您確實發現有人侵害您的著作權,除可訴請司法機關追究侵害人行為之責任外,亦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並洽詢檢舉獎金等,檢舉洽詢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5條、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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