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502
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二,單純之事實資料(如電話、地址、菜單) 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標的,因此,您複製或提供之資訊如為上述之事實資料,因均未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故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提供者亦無法依本法規定限制他人利用之。二、 所詢問…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二,單純之事實資料(如電話、地址、菜單) 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標的,因此,您複製或提供之資訊如為上述之事實資料,因均未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故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提供者亦無法依本法規定限制他人利用之。二、 所詢問題三、四,因非屬著作權法規範之範疇,歉難表示意見,尚請諒察。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