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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502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二,單純之事實資料(如電話、地址、菜單) 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標的,因此,您複製或提供之資訊如為上述之事實資料,因均未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故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提供者亦無法依本法規定限制他人利用之。二、 所詢問…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二,單純之事實資料(如電話、地址、菜單) 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標的,因此,您複製或提供之資訊如為上述之事實資料,因均未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故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提供者亦無法依本法規定限制他人利用之。二、 所詢問題三、四,因非屬著作權法規範之範疇,歉難表示意見,尚請諒察。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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