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38740號
要旨
有關魔術比賽之電視節目所涉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0年4月28日來函。二、著作權之保護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
令函要旨
有關魔術比賽之電視節目所涉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0年4月28日來函。二、著作權之保護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亦即,本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因此,所詢魔術比賽節目中,主持人、魔術師及觀眾人數、魔術的方法、程序及獎金計算方式等,均屬於本法所不保護之觀念、構想,如僅係觀念之雷同並不生著作權侵權之問題。另所錄製的節目本身則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如未經授權即利用節目之片段,會構成著作權之侵權,但如僅係源自相同的概念而另行錄製另一魔術比賽節目,則無著作權侵權之問題。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是否為著作?有否構成抄襲?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當事人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