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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426a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所詢為出版一本有關食品健康的書籍,需要引用另一本書中某位學者的評論及數據,是否需取得當事人同意之疑義,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所詢為出版一本有關食品健康的書籍,需要引用另一本書中某位學者的評論及數據,是否需取得當事人同意之疑義,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該條所稱之「引用」,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且係為正當目的之必要(如著書等)。因此,您如有上述目的之必要,而須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其他例示之說明等,得依前揭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另取得授權,惟應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如不符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即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二、另所詢如需取得該學者(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利用其著作,而該學者已經往生時該如何處理之疑義,因為著作財產權係財產權之一種,著作財產權人往生後由其繼承人繼承該權利,若繼承人有數人時,則各繼承人公同共有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應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所利用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建議您應先予釐清。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2條及第6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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