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16001160號
要旨
有關集合型住宅社區住戶收視大陸電視節目之適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12月28日瑞函字第991228號函。二、所詢社區住戶經由社區「衛星碟型天線」收視大陸電視節目之適法性問題,其中涉及著作權部分,經本局研議後,說…
令函要旨
有關集合型住宅社區住戶收視大陸電視節目之適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12月28日瑞函字第991228號函。二、所詢社區住戶經由社區「衛星碟型天線」收視大陸電視節目之適法性問題,其中涉及著作權部分,經本局研議後,說明如下:社區大樓裝設碟型天線收視衛星電視,如係由各住戶家中裝設之衛星接收機各別接收,則不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即無著作權授權之問題;如係於社區大樓之機房中裝設衛星接收機,再將訊號傳送給住戶時,則由於已於一定點接收後再傳送,已構成再播送之行為,原則上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