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16001161號
要旨
有關架設衛星共同天線接收免費衛星節目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0年1月10日(100)好字第10001101號函。二、社區大樓裝設碟型天線收視衛星電視節目之著作權疑義,經本局研議後,說明如下::(一)如係…
令函要旨
有關架設衛星共同天線接收免費衛星節目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0年1月10日(100)好字第10001101號函。二、社區大樓裝設碟型天線收視衛星電視節目之著作權疑義,經本局研議後,說明如下::(一)如係由各住戶家中裝設之衛星接收機各別接收,則不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即無著作權授權之問題;(二)如係於社區大樓之機房中裝設衛星接收機,再將訊號傳送給住戶時,則由於已於一定點接收後再傳送,已構成再播送之行為,原則上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因此,所詢於同棟建築物中架設衛星共用天線,且在私人範圍內由住戶自行使用衛星接收機接收衛星所播放之免費衛星節目,係屬前述說明(一)之情形,故不構成公開播送,無著作權授權之問題。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