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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408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在一個公共網路論壇上所發表之文章,其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即為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其著作人享有該篇文章之著作權,於完成時即受…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在一個公共網路論壇上所發表之文章,其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即為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其著作人享有該篇文章之著作權,於完成時即受本法保護。二、惟公共網路論壇將「文章」之電子檔案全數刪除,並非對著作內容有何增、刪、修、減,故不涉及著作人格權之問題,且縱您的文章已不存在於該「公共網路論壇」上,但在法律上, 您對該「文章」所享有之著作權仍不受影響。此外,此種「刪除」行為,亦無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是所詢「公共網路論壇擅自刪除文章」一事,應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1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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