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401b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有關於具體個案中審酌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逾越合理使用之範圍等問題,除應檢視該具體個案有無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另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各款逐一審酌之,其中「所利用…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有關於具體個案中審酌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逾越合理使用之範圍等問題,除應檢視該具體個案有無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另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各款逐一審酌之,其中「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本法第65條第2項第3款參照)一節,解釋上,係指其「被利用著作」之質與量(如數量與重要性),與「利用人所利用的著作本身」,均應綜合加以相對比較、判斷;因此,有關所詢問題1之「小說中所引用歌詞之比例」等疑義,請參考前述說明。二、所詢問題2,有關「小說中引用並更動部分歌詞文字」等疑義,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均已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其係屬司法機關職權,本局歉難就個案予以評論。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