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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401a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一、 按卡通影片中卡通人物的聲音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視聽著作內容的一部分,而卡通影片主題曲則為本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如您為製作畢業專題廣播,欲截取卡通人物的聲音及卡通主題曲,涉及上述著作「重製」之行為;您將該廣播公開播放和參加…

令函要旨

一、 按卡通影片中卡通人物的聲音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視聽著作內容的一部分,而卡通影片主題曲則為本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如您為製作畢業專題廣播,欲截取卡通人物的聲音及卡通主題曲,涉及上述著作「重製」之行為;您將該廣播公開播放和參加比賽,如係指將該廣播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者,則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置於網路上供人欣賞則另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先予敘明。二、 又依本法規定,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及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均享有重製、公開傳輸之專屬權利,另視聽、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對「公開演出」亦享有專屬權利,而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則享有民事之報酬請求權。因此,如您為製作畢業專題廣播而涉及上述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始得為之。惟是否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仍須視具體個案判斷之,無法一概而論。三、 以上說明,請參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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