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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324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您好!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來函所述,為舉辦校慶活動,將歌手的音樂作為學校影片的背景音樂,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重製」他人音樂、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另將影片於校慶活動時對公眾放映,另涉及「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來函所述,為舉辦校慶活動,將歌手的音樂作為學校影片的背景音樂,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重製」他人音樂、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另將影片於校慶活動時對公眾放映,另涉及「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先予敘明。二、 依本法規定,重製權及公開上映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此,您重製他人之音樂、錄音著作,原則上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至於本法第55條非營利性活動之合理使用規定,不包含重製行為在內,如無其他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中合理使用之規定,建議您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三、 又依本法規定,享有公開上映權者,僅「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才享有的權利,因此,在公開上映時,影片中縱含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惟並不涉及公開上映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故如係您或其他經您所授權而「公開上映」該影片之利用人,即無須再取得音樂、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亦無須判斷是否有本法第55條之適用。又若將影片上傳至網路,另涉及將影片中的音樂、錄音著作「公開傳輸」之行為,此時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授權,方能合法利用,併予敘明。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5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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