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24150號
要旨
有關函詢九太科技股份公司(下稱九太公司)以網路傳輸方式提供公播音樂服務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3月16日(100)音楚字第6068號函。二、九太公司以網路傳輸方式提供公播音樂服務之行為,如係屬本局98…
令函要旨
有關函詢九太科技股份公司(下稱九太公司)以網路傳輸方式提供公播音樂服務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3月16日(100)音楚字第6068號函。二、九太公司以網路傳輸方式提供公播音樂服務之行為,如係屬本局98年12月14日智著字第09800110140號函所稱:「在受控制或處於適當管理下的網路系統內,基於公眾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使用網際網路通訊協定(IP Protocol)技術之多媒體服務,並按照事先安排之播放次序及時間將著作內容向公眾傳達,使公眾僅得在該受管控的範圍內為單向、即時性的接收」,則此種著作利用行為,亦屬本法所稱以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公開播送」行為。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規定、本局98年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第12次會議決議及本局智著字第09800110140號函,隨函檢復本局前揭函1份,併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