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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322a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您好!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將音樂檔案置放於攜帶式MP3播放器,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利用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先行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先予敘明。二、所詢除購買光碟…

令函要旨

您好!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將音樂檔案置放於攜帶式MP3播放器,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利用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先行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先予敘明。二、所詢除購買光碟外,台灣是否還有其他管道可以獲得合法授權的音樂檔案在攜帶式MP3播放器播放供個人收聽之問題,有關重製的授權部分,實務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範圍未包含重製權,因此,您必須向原著作財產權人請求授權。如欲知原著作財產權人之資訊,音樂著作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聯絡電話:02-2783-9210;錄音著作可洽詢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連絡電話:02-2718-9517,或逕洽詢製作該專輯之唱片公司所屬版權部門。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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