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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314a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您好: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受本法之保護。因此,您上傳於facebook上之作品(例如:擅寫一篇表達心情的文章,或上傳您所拍攝的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則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該…

令函要旨

您好: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受本法之保護。因此,您上傳於facebook上之作品(例如:擅寫一篇表達心情的文章,或上傳您所拍攝的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則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該作品之著作權,並同時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他人若事先未經您的同意或授權而擅自利用您的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外,就可能涉及本法所定著作權侵害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權利人得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或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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