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301b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有關開設餐飲店之店名,其涉及商業登記、預查事宜,非本局掌管事項,請向經濟部商業司(電話:412-1166)或各地縣市政府洽詢。
二、 台端如欲以店名申請商標註冊,或查詢檢索已註冊之商標,請洽本局商標權組(電話:(02)2376-7570)或逕行上網瀏覽相關資訊(路徑:本局首頁/商標權主題網/商標檢索系統)。
三、 另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所創作,非抄襲而來)及最低創作高度2項要件,方為本法保護之著作。且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亦非本法所保護之標的。因此,有關來函所述之餐飲店店名是否可登記著作權一事,如該店名僅為簡短的名詞或標語,應不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即不受本法之保護。
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9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