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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224

會議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有關所詢之您帶領大甲鎮公所主辦之「大甲媽祖教師研習團」,在進香過程中所拍攝照片,您是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疑義,按該項研習團活動若不是您目前任職單位的業務,該等照片非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無著作…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有關所詢之您帶領大甲鎮公所主辦之「大甲媽祖教師研習團」,在進香過程中所拍攝照片,您是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疑義,按該項研習團活動若不是您目前任職單位的業務,該等照片非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無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有關職務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規定之適用,而應依本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之規定,由實際創作完成之人,享有該照片之著作權。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及第1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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