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12390號
要旨
有關 貴局函詢歐陽開代君等申請籌組「臺北市天籟吟社」,其章程第38條條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100年2月8日北市社團字第10030547420號函。二、有關來函所詢「臺北市天籟吟社」章程第38條:…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局函詢歐陽開代君等申請籌組「臺北市天籟吟社」,其章程第38條條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100年2月8日北市社團字第10030547420號函。二、有關來函所詢「臺北市天籟吟社」章程第38條:「本會所舉辦之大小吟會作品,視同無償授權會方於平面或電子媒體作非營利性之發表、出刊、印行等,以利會務之推廣,此項協議,並溯及既往。」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一節,按著作權法規定,僅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故該會所舉辦之大小吟會作品中如涉及著作權時,即有可能係利用該會之會員或其他第三人之著作,惟因章程之規定僅對會員生效,未加入之第三人本不受該會章程之拘束,故前開章程條文即使規定該會舉辦之大小吟會作品,均視同無償授權會方於平面或電子媒體作非營利性之發表、出刊、印行等,依著作權法規定,對第三人仍無法產生效力。是以,該會亦不得執此章程條文要求第三人無償授權該會利用其著作,該會如欲於平面或電子媒體利用第三人之作品,則仍應事先向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後,始無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該38條既有前開疑議,是否妥適,事屬貴管,請 貴局依職權卓處。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之1及第37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