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131
要旨
所詢於網路上教授鋼琴演奏流行樂,藉提供會員線上學習以收取費用,如係提供流行樂之曲譜或將自行改編之流行樂譜,恐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基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不論是否收費或僅限會員使用,所詢利用他人著作之型態,可…
令函要旨
所詢於網路上教授鋼琴演奏流行樂,藉提供會員線上學習以收取費用,如係提供流行樂之曲譜或將自行改編之流行樂譜,恐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基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不論是否收費或僅限會員使用,所詢利用他人著作之型態,可主張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應先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權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