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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08030號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 貴所函詢於政令宣導之網站上輔以配樂所涉之著作權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100年1月24日嘉地五字第1000000722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任何人未經…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所函詢於政令宣導之網站上輔以配樂所涉之著作權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100年1月24日嘉地五字第1000000722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其著作,否則即涉及侵害其著作財產權,有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三、來函所述,將他人之音樂著作(詞、曲),作為網頁之背景音樂,已涉及上述本法所定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由於網路無遠弗屆,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建議 貴所若欲利用他人音樂著作,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四、另本法第55條係指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之行為,而與上述「重製」及「公開傳輸」有別,故 貴所來函所詢之利用方式並無此規定之適用。五、由於目前有許多著作人採行「創用CC」(Creative Common)授權條款,即著作財產權人就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授權之內容利用其著作,故若 貴所欲利用音樂於網頁中,可以參考利用此類音樂,並依其授權範圍利用,即可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我國「創用 CC」之相關資訊,可參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建置之「創用 CC」網站(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另外,建議 貴所亦可考慮採用「買斷式授權音樂(royalty free music)」,目前市場上有販售買斷式授權音樂之業者(可參閱:http://en.wikipedia.org/wiki/Royalty_free_music),亦即購買此類音樂僅需支付一次費用(通常為購置之費用),後續的著作利用即無須再行支付任何費用。六、有關著作權教育宣導資料,可逕上本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教育宣導)。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5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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