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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05800號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 貴會回復本局將追回違法發放董事長貢獻獎金所提具體作法一事,本局歉難同意,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1月17日(100)台樂權忠字第1000011號函。二、有關 貴會辦理98年度第一次使用報酬分配案時,違法發放予董事長貢獻獎金…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回復本局將追回違法發放董事長貢獻獎金所提具體作法一事,本局歉難同意,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1月17日(100)台樂權忠字第1000011號函。二、有關 貴會辦理98年度第一次使用報酬分配案時,違法發放予董事長貢獻獎金新台幣3,600,000元ㄧ案,前已經本局以99年10月28日智著字第09916003420號函及99年11月25日智著字第09900114340號函知 貴會應予追回並提出具體做法一事,茲經 貴會來函表示將分三年六次追回一事,經查,有關98年度違法發給董事長貢獻獎金金額係屬應分配給會員之使用報酬,故應為98年分配時所應分配給97年被利用到著作之會員所應受之金額,為確保97年度會員所應受分配之權利及避免損害會員利益,該筆金額應儘速發還會員。三、又依 貴會章程第34條規定:「本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存入銀行專戶集中保管,每年兩次轉分配與著作財產權人。分配基準日為每年一月卅一日及七月卅一日。」,故為確保97年度會員之權利,仍請於今(100)年7月31日(貴會分配基準日)前將發放予董事長貢獻獎金新台幣3,600,000元追回並完成分配予97年度會員事宜,以避免會員權利受損,同時將辦理結果函報本局,本局亦將於辦理本年度集體管理團體財務查核時加強查核,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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