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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120b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如您的書籍作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為本法所稱之著作,在完成時即受本法保護,他人如需影印您的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如您的書籍作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為本法所稱之著作,在完成時即受本法保護,他人如需影印您的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均須得到您的授權或同意,否則即侵害您的著作權。

二、 另如您將著作交由出版社出版後,再自行印刷、發行是否侵害出版社之權利,端視您與出版社間之約定而定。如您係將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專屬授權予出版社,因印刷、發行涉及本法所稱之重製、散布之行為,須經出版社之同意始得為之;如您僅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予出版社出版,則您仍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印刷、發行該著作,不需經過出版社的同意。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22條、第28條之1及第3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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