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119b
要旨
一、 來函所詢有關產品開發概念(IDEA)申請智慧財產權等事,按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標權,有關產品提出專利申請之相關事項,本局已於100年1月14日以電子郵件函復您。至於著作權部份,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
令函要旨
一、 來函所詢有關產品開發概念(IDEA)申請智慧財產權等事,按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標權,有關產品提出專利申請之相關事項,本局已於100年1月14日以電子郵件函復您。至於著作權部份,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法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故如您將產品開發之概念以文字、口述、攝影或其他方式表達,該等表達(即著作)於完成時即受本法之保護,不需再經過申請之程序;如未將概念予以表達,則不受本法之保護。
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及第10條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