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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113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您好,所詢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決定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即俗稱之「賣斷」),或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在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之情形,受讓人即取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專有權利。至於授權他人利用之情形,被授權人得利用該著作之範圍應依雙方約定之內容決定之,約定不明者,推定為未授權。

二、來函敘及您在2004年將某書賣斷給出版社,則該書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該出版社所有,出版社得以各種形式將該書予以出版(解釋上包括以電子書方式出版)。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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