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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112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一、依交通部公路總局100年1月5日路監運字第0990059245B號函檢附 台端99年11月29日致公路總局局長信箱之電子郵件辦理。 二、台端所詢駕駛人(例如大眾運輸工具駕駛人)可否使用收音機收聽或播放警察廣播電台路況報導,應視情況而定:

令函要旨

一、依交通部公路總局100年1月5日路監運字第0990059245B號函檢附 台端99年11月29日致公路總局局長信箱之電子郵件辦理。 二、台端所詢駕駛人(例如大眾運輸工具駕駛人)可否使用收音機收聽或播放警察廣播電台路況報導,應視情況而定:

(一)單純開機之情形:駕駛人僅以自己收聽為目的,而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例如:手提收音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節目,且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例如:車內之廣播擴音系統)以擴大播送效果,僅係單純打開收音機接收訊號之行為,不涉及著作之利用,亦不構成權利之侵害。

(二)公開演出之情形:大眾運輸業者非僅以駕駛人自己收聽為目的,於接收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其播送效果而傳達著作之內容,而使車內乘客皆能聽聞廣播內容時,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之公開演出著作之行為。因公開演出權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大眾運輸業者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於大眾運輸工具中加以公開演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須負擔責任。

三、關於著作權問題 台端可參閱本局網站資料,路徑:「首頁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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