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16000101號
要旨
有關 貴公司所詢於飯店、餐廳等營業場所舉辦婚宴之音樂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9月15日雲朗(99)東字第024號函。二、有關本局網頁智慧財產論壇,為自由討論園地,提供各界人士發表與交換意見,原則上本局不予…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所詢於飯店、餐廳等營業場所舉辦婚宴之音樂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9月15日雲朗(99)東字第024號函。二、有關本局網頁智慧財產論壇,為自由討論園地,提供各界人士發表與交換意見,原則上本局不予回應,此於本局論壇中已有說明。故您來函所引述98年3月19日本局著作權論壇之回應內容,係各界人士所提供之意見,非本局之見解,合先說明。三、貴公司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需視行為人為誰而分別論斷:如行為人為婚禮主人,由於大多數情形中,賓客為主人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故其播放音樂等利用行為並不構成公開演出;惟對飯店業者、婚禮企畫公司等業者而言,婚禮主人之賓客並非其「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故其播放音樂等利用行為會構成公開演出。(二)飯店業者如僅提供播放音樂之設備,未提供音樂內容(即僅提供空機),由於所提供之服務範圍未及於音樂服務,故並非播放音樂之行為人,本局96年7月6日電子郵件960706之說明與此相異之部分,應予變更。四、因所詢部分問題產生疑義,經本局99年12月28日召開99年度第7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後始函復(會議紀錄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著作權ˍ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ˍ99年度」),不便之處,敬請 諒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