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16000103號
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葬儀業者辦理喪葬事宜所涉公開演出付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11月11日高市葬商(明)字第99048號函。二、所詢疑義業經本局99年12月28日99年度第7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會議紀錄已…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葬儀業者辦理喪葬事宜所涉公開演出付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11月11日高市葬商(明)字第99048號函。二、所詢疑義業經本局99年12月28日99年度第7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會議紀錄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著作權ˍ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ˍ99年度」),茲就 貴會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葬儀業者向喪家承攬喪葬事宜,如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包含音樂服務,即應就該等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向相關之著作權人洽取授權,因此,依一般葬儀業者所提供服務之內容而言,多包含音樂之服務,除與喪家特別約定所承攬之服務範圍排除音樂服務者外,原則上葬儀業者應負洽取授權之責任。(二)貴會前揭函所列之各項情形,仍請參考前述說明,依具體個案情形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