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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111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一、所詢將合法購得之書籍整本掃描成電子檔後放在iPad內供自己觀看一事,掃描合法購得正版書籍之行為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如係基於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而利用自己之設備加以重製,且其利用結果對於原著作的市場不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依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一、所詢將合法購得之書籍整本掃描成電子檔後放在iPad內供自己觀看一事,掃描合法購得正版書籍之行為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如係基於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而利用自己之設備加以重製,且其利用結果對於原著作的市場不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依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之規定,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有無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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