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128670號
要旨
有關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提供2010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公開演出授權使用報酬之報價是否合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9年12月30日北市觀綜字第0993139230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26條第…
令函要旨
有關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提供2010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公開演出授權使用報酬之報價是否合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9年12月30日北市觀綜字第0993139230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26條第3項規定,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是 貴局如於花博營運期間於展區內公開演出ARCO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ARCO得向 貴局或台北市政府請求給付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三、有關ARCO就花博展區利用其管理之錄音著作,提出之使用報酬報價是否合理一節,依該會網站所載之公開演出費率,該類利用行為之費率為「公園、廣場、街道等公用空間:二、營利性之空間:每個擴音器每年3,150元」,爰此,其向 貴局洽收之使用報酬應以此費率計算,又此費率以一年為計算期間,以月授權計算者,依該會網站揭示之費率,為年費10%。據悉,花博營運時間近六個月,因此,使用報酬之計算似宜考量使用期間長短,予以調整,是以,ARCO向 貴局洽收之使用報酬是否合理,請參考該費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