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106a
要旨
關於所詢將依教學手工書所作之成品上網拍賣一事,所涉著作權法疑義,前經本局於96年6月1日以「電子郵件960601a」說明在案,請參考附件之說明。(附件)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6年06月01日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60601a令函要旨:一、依著作…
令函要旨
關於所詢將依教學手工書所作之成品上網拍賣一事,所涉著作權法疑義,前經本局於96年6月1日以「電子郵件960601a」說明在案,請參考附件之說明。(附件)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6年06月01日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60601a令函要旨: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因此,來函所稱之手工藝書本上教學的手工藝品是否屬本法所定之美術著作應視個案情形認定,如果不屬於本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當然不會發生著作權的問題。如為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有關函詢依照書本上所載之製作過程,並加以改良製作成手工藝品,物品名稱也跟原著作不同是否會觸犯到智慧財產權一節,可能涉有以下幾種情形:(一)如係單純重複製作而再現書本上該美術著作之內容者,則屬於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二)如除表現原美術著作之著作內容外,尚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於本法所稱之改作行為。 另如係就原美術著作做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仍不出「重製」的範圍;(三)如僅係學習製作方法,而另創作新的造形,完全沒有用到原來書本內的美術著作之內容的話,則不會發生重製或改作的行為。因此,如您製作之手工藝品娃娃係屬前述說明(一)重製或(二)改作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改作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及「改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名稱並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並不受保護,併予敘明。二、另您所提及將製作之手工藝品於網路上販售一節,係涉及本法所稱之散布行為,「散布權」亦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欲散布他人之著作,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因此,如您製作之手工藝品之行為係屬說明一(一)重製行為,並於網路上販售時,亦須同時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後始得為之,否則應負擔侵權之民、刑事責任。若您製作手工藝品之行為係屬說明一(二)改作行為時,該手工藝品依本法第6條之規定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並享有著作權,此時您為著作財產權人,故於網路上販售,即屬權利之行使。但須注意的是,該項改作行為,如未經授權,仍屬侵害改作權,須負擔法律責任。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11款及第12款、第6條、第22條、第 28條、第28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又著作權屬私權,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