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106b
要旨
一、 來函所提供之「霸王譜」網站,係為販售流行音樂樂譜之網站。按曲譜及歌詞均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音樂著作」,依本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曲譜、歌詞置放於網站上並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販售予他人,即涉…
令函要旨
一、 來函所提供之「霸王譜」網站,係為販售流行音樂樂譜之網站。按曲譜及歌詞均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音樂著作」,依本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曲譜、歌詞置放於網站上並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販售予他人,即涉及本法所稱「重製」、「公開傳輸」及「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授權,即可能涉及侵權之民、刑事責任。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除由權利遭受侵害之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追究侵害人行為之責任外,亦可採取下列救濟或檢舉方法:(1)由著作權人通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或該侵權之公司,請ISP業者或該公司協助移除該侵權資料。(2)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又依本法之規定,違反本法的侵權行為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果不追究,國家司法機關即不追訴,而有告訴權之被害人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併予敘明。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條之1及第100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