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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106c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一、關於所詢是否可將補習班所發之講義及書籍本身轉售(上網拍賣)一事,本局前以「電子郵件981113c」、「電子郵件990311」、「電子郵件990720」及「電子郵件991230」回復在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將合法取得…

令函要旨

一、關於所詢是否可將補習班所發之講義及書籍本身轉售(上網拍賣)一事,本局前以「電子郵件981113c」、「電子郵件990311」、「電子郵件990720」及「電子郵件991230」回復在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將合法取得之著作物拿去網路上拍賣,係屬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無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至第三人並無法拘束 您散布合法重製物之權利。二、至講義或書籍內上課所抄寫於課本內之筆記、板書,如係經自行理解後,再另以文字表達,則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如純係抄寫老師授課內容,而所抄寫之老師上課內容,具有原創性,則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將其抄寫在講義中並予以販售,則將涉及「重製」、「散布」老師語文著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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