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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227b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不論是接收傳統類比電視天線或數位電視天線,如營業場所僅透過單一電視機播放,即屬單純開機之行為,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惟如接收後透過分接器將訊號分送至多台電視播放,則會涉及公開播送(再播送)他人著作之行為。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利用他…

令函要旨

不論是接收傳統類比電視天線或數位電視天線,如營業場所僅透過單一電視機播放,即屬單純開機之行為,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惟如接收後透過分接器將訊號分送至多台電視播放,則會涉及公開播送(再播送)他人著作之行為。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利用他人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故營業場所應依著作權法規定取得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關於授權之說明及訊息,請參見本局網頁「著作授權管道資訊」(路徑:首頁/使用與授權/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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