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227c
要旨
一、按「科技設計圖」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圖形著作」,您來文附件所例述之電路圖,如符合本法第3條對於著作之定義者,則屬受本法保護之「科技設計圖」範疇。又受本法保護之「科技設計圖」,並不包括顯示半導體晶片(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圖形,…
令函要旨
一、按「科技設計圖」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圖形著作」,您來文附件所例述之電路圖,如符合本法第3條對於著作之定義者,則屬受本法保護之「科技設計圖」範疇。又受本法保護之「科技設計圖」,並不包括顯示半導體晶片(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圖形,合先敘明。二、有關您所詢之「將平面設計圖轉為立體形式,究屬實施行為或本法之重製、改作」一節,如係依圖形著作所標示之尺寸、比例、規格或器械結構圖,以按圖施工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作成立體物,係屬「實施」,尚無涉及本法之「重製」 或「改作」。另如係在立體物上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美術或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則屬「重製」行為;如該立體物上除表現原平面美術或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外,尚另有新的創意表現,且此有創意之立體物復為本法第5條第1項所例示保護之「著作」,即屬「改作」行為。三、所詢將電路圖製成電路板之疑義,究屬上述何種情形,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如發生相關爭議,仍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本局歉難就個案予以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