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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223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只要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因此所詢在網路上拍賣標示僅供出租不准販售(即俗稱之出租版)光碟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須視網拍的賣家是否…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只要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因此所詢在網路上拍賣標示僅供出租不准販售(即俗稱之出租版)光碟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須視網拍的賣家是否已經取得該光碟之所有權而定,說明如下:(一)由於一般封面標示有「出租專用」之光碟,係指其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發行商)將該等光碟之「所有權」予以保留,僅移轉「占有」予簽約之出租店。故一般消費者在市面上購買到此等光碟,並未取得「所有權」,不能適用本法第59條之1之規定,原則上是不能拿出來網拍的。(二)但此等「出租專用」之光碟,據市場實務運作,亦可能因簽約出租店經著作財產權人或發行商之同意,變更「持有」為「所有」,只是發行商未將「出租專用」之標示變更為「二手銷售版」,才會有消費者仍舊買到所謂「出租專用」光碟之情形,如果消費者購買到此等光碟,因已取得「所有權」,自得散布(包括網拍、轉售)該等光碟,並不違反本法之規定。二、 綜上,如果網拍賣家可以提出其向出租店購買的發票、收據或其他證據,證明其已合法取得所有權(且該光碟係正版的光碟),則其在網路上販售該光碟,不致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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