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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213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詢有關 貴校圖書館為編撰校史專書,其中一本以圖像為主,就有些校史如多年前發生的王水溶屍命案及近年的清交合併案等,使用報章雜誌的報導篇幅作為校史圖像一節,經電洽 貴校承辦人,獲告上述校史專書之編撰方式係使用報章雜誌之相關報導(文字及照片),貴…

令函要旨

詢有關 貴校圖書館為編撰校史專書,其中一本以圖像為主,就有些校史如多年前發生的王水溶屍命案及近年的清交合併案等,使用報章雜誌的報導篇幅作為校史圖像一節,經電洽 貴校承辦人,獲告上述校史專書之編撰方式係使用報章雜誌之相關報導(文字及照片),貴校承辦單位則僅在該報導旁邊註明出處。按新聞報導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即不受本法保護(本法第9條參照),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自無違反本法之問題,惟若該等新聞內容不僅僅是「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而是在事實傳述以外,還添加了作者的評論及分析等或屬其他性質之文章,則該等新聞內容仍會受到本法的保護,至於照片,屬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貴校如利用該等受本法保護之報導或照片編撰校史專書,就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若 貴校進一步將該專書發行或流通者,又將涉及「散布」著作之行為,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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