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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208c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著作權與知名度有無關係一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作品只要具有原創性且無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即得為本法所稱之「著作」,且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也就…

令函要旨

有關著作權與知名度有無關係一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作品只要具有原創性且無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即得為本法所稱之「著作」,且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著作權與作者、作品有無知名度並無關係,任何人之作品只要符合上述要件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該作品之著作權,受到本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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