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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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將歌曲錄製為CD,涉及著作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二、按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
令函要旨
一、將歌曲錄製為CD,涉及著作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二、按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係以使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為限。依來函所述, 貴社區合唱團挑選幾首喜愛歌曲,委託專業錄音室錄製為CD之行為,並非以前述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為之,且所述情形,錄製之歌曲勢必不少(一般而言,一張CD約12首),且錄製之CD並將贈送親友,而與本法第51條規範之利用情形有別,尚未能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後為之。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