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114870號
要旨
貴署偵辦99年度偵續一字第220號案,函請本局說明附件所示之MPS CM3406之產品規格書(中、英文)是否可享有著作權之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9年11月18日北檢治宙99偵續一220字第86532號函。二、我國…
令函要旨
貴署偵辦99年度偵續一字第220號案,函請本局說明附件所示之MPS CM3406之產品規格書(中、英文)是否可享有著作權之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9年11月18日北檢治宙99偵續一220字第86532號函。二、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除該標的屬本法第5條所例示之著作外,並需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2項要件。又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而科技設計圖不包括顯示半導體晶片(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圖形,合先敘明。三、是以,所詢MPS CM3406產品格規書之中、英文文字部分與圖形部分,如係符合上開規定,且無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與圖形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