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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122a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此外,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亦非本法所保護之標的,因此,來函所述之「雜誌名稱」,若僅屬簡短的名詞或用語,應不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此外,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亦非本法所保護之標的,因此,來函所述之「雜誌名稱」,若僅屬簡短的名詞或用語,應不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則該名稱即非本法所保護之標的。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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