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119a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所稱「防盜拷措施」,係指著作權人所採取(包括著作權人或其被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所採取,以及於其同意或認識下,由相關產業所為者),且屬能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所稱「防盜拷措施」,係指著作權人所採取(包括著作權人或其被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所採取,以及於其同意或認識下,由相關產業所為者),且屬能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又本法第80之2第2項規定:「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違反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規定者,應負民、刑事責任。二、來函所敘某作者撰寫破解iPhone手機之方法並出書營利一節,其所提供之破解方法究否屬於著作權人所採取、為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其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及其所防止他人進入或利用者係何項著作等,此與該項破解方法是否為本法所稱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認定有關,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又違反上述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如告訴權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未提出合法告訴者,司法機關亦無權對其進行追訴,併予說明。三、由於著作權及防盜拷措施之保護均屬私權,是否構成侵權,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如 您欲提出檢舉,可逕與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聯繫(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