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119b
要旨
一、 有關您提出之問題,本局已於99年11月10日回覆。至本次所詢問題一,如讀書會成員研讀之書籍、報章雜誌及研究報告等,係由圖書館、老師或親朋好友所借予或給予,該等向他人借用書籍、報章雜誌、研究報告研讀之行為並未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二、 …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您提出之問題,本局已於99年11月10日回覆。至本次所詢問題一,如讀書會成員研讀之書籍、報章雜誌及研究報告等,係由圖書館、老師或親朋好友所借予或給予,該等向他人借用書籍、報章雜誌、研究報告研讀之行為並未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二、 所詢問題二,讀書會成員上載研讀之原始資料及簡報至網路平台,涉及本法所稱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如利用之原始資料未得著作權人授權、簡報內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內容,則上載資料之人員已涉及侵害他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上載資料人員如欲避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上載原始資料應得到著作權人之授權,而簡報亦須先確認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內容,始得上載,以避免侵權問題之發生。三、 至網路平台管理者之部分,如管理者明知他人所上載之原始資料及簡報侵害他人著作權,仍指示他人予以上載或採取放任態度,該網路管理平台業者與該他人(實際上載資料之人)將有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為避免此一侵權問題之發生,網路平台管理者宜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保護措施(例如提醒使用者尊重著作權,或未經授權不得上載他人著作)且具體執行,並配合權利人通知或主動知悉後,移除侵權內容。四、 又為因應各界需求,本局結合多位專家學者,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服務團」,配合各界提出著作權之相關議題,選派專業講座在地開辦宣導說明會,您如有這方面的需求,可逕洽本局聯繫(連絡電話:02-2376-7147)。五、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90條之4、第90條之7及第90條之10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