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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116a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一、有關候選人宣傳車播放他人的歌曲一節,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因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係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加以公開演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

令函要旨

一、有關候選人宣傳車播放他人的歌曲一節,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因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係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加以公開演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須負擔法律責任。另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得依本法第26條之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故公開演出他人錄音著作,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有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我國目前經許可成立之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有3家,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有2家,茲檢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1份(如附件1),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團體聯繫。二、另本局已製作「選舉活動利用他人著作」之說明,請參閱附件2。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26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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